校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范教师资格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5 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教办师〔2022〕7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请工作范围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教师资格行政处罚重点为丧失教师资格和撤销教师资格。触犯以下条件的,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1.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资格持证人。
2.对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持证人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
二、规范报请工作程序
对确需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的,人事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进一步调查事实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上报省教育厅。
教育厅执行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决定,办理相关手续,收缴证书,并将当事人信息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限制库。
三、强化工作协同保障
校属各部门应建立有效协作机制,协助学校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撤销教师资格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统筹处理机制,确保撤销教师资格工作与解聘、开除等处理处分同步落实到位。确保处置及时、材料完备、裁量准确,进一步巩固师德师风建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