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有序开展,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办法》(豫外组〔2014〕1号)、《省政府外侨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豫办〔2013〕12号)、《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豫外组〔2016〕2号)、《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校党委组织统战部、校人事处按照权限,分类负责出国(境)管理工作。组织统战部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的归口管理责任部门;人事处为一般教职工出国(境)的归口管理责任部门。校外事办协助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申报、出国境前准备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是指出国(境)人员受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派遣,以执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等公务为目的,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等非科研经费,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国家(地区)和路线进行的出国(境)活动。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计划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二)各团组应当坚持“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确定出访人员,不得因人设事。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三)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线路、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按照《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豫外组〔2016〕2号)规定,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安排。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完成出访任务,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行程和路线、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1)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等;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
(4)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随访家属;
(5)已确定要调离本校的;
(6)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7)患有严重疾病的;
(8)属于跨地区、跨行业“双跨”组团出访的;
(9)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10)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12)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应科学制定年度出访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校外事办报送下一年度出访计划。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提交书面出访申请,内容包括团组名称、团组人员信息(姓名、部门和职务等)、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详细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及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如实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及党组织同意后,按归口报组织统战部或人事处审批,报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核。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确需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本人提交出国(境)申请,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由所在院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政治审查。组织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特别是科级及以上干部进行审核、备案和登记。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人员,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干部人员,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予批准其出国(境)。
(六)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外事办要组织出国(境)人员进行爱国主义、保密防范、外事纪律、人财物安全、文明出访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培训。
(七)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经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外事办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批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因公护照、签证手续在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申请人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申办。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预报审批制度。申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人员一般应于出国前3个月提交《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附件1)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公示制度。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在审批前应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出访申请材料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
(二)出访人员回国(境)后,应在1个月内公示出访总结报告。
(三)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量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每年因公临时出国(使用行政事业费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外事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数须符合出访任务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最多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中美洲、南美洲、非洲国家可酌情增加1~2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三)个人以学者身份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含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四)出席国际会议、双(多)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业务比赛和文艺演出或宣传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五)公务活动须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同一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团或同时出访。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和证件管理
(一)使用学校外事经费出国(境)的,由校领导审批。使用其他经费出访的,根据经费性质,由所在部门、校领导逐级审批,并报财务部门核准。
(二)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相关文件规定核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和公务活动情况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国际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的,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用。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自付增加的费用。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返校后1周内向所在部门、人事处报到,科级及以上干部还须向组织统战部报到,并将因公护照上交校外事办,由校外事办统一上交市外事办。
(五)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必须持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有关因私护照的管理,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外事纪律与处罚
(一)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三)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2年内不予受理其出国(境)申请,6个月内不予受理违规部门及人员的出访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指由个人承担所需费用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求学或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等。
第十四条 学校科级干部及以上职务人员、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机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其岗位特殊需要列为特殊身份的其他人员。涉及国家秘密未满解密期的离职、退休等人员,副处级(含)以上离退休人员等实行登记备案,组织统战部、人事处负责备案人员的信息收集、报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撤销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与证件申办
(一)校内审批
因私出国(境)管理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每次限申请一次有效签证(签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签注)。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再次出国(境)前须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科级干部及以上职务人员因私出国(境),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附件2),并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附件3),履行校内审批程序。
一般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需本人如实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附件3),履行校内审批程序。
(二)证件申办
科级及以上干部、一般教职工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由本人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4)、《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申请表》(附件5),由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前往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
因私出国(境)证照实行统一集中保管。科级及以上职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统战部登记统一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保管,严禁违规私自持有。一般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安排专人、专柜集中管理,并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一)科级及以上职务干部、一般教职工新申办、补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 按照管理权限,将证件交至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应于领取证件之日起10日内交由组织统战部登记后集中统一保管。
(二)一般教职工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护照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交至人事处保管。新进一般教职工须在入职后一周内将证件交至人事处保管。
(三)证件使用完毕后,必须于回国(境)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权限交组织统战部、人事处集中保管并书面汇报出国(境)情况。领取后因故没有出国(境)使用的证件应于10天内将证件交相应部门保管。离退休市管干部的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台通行证由组织统战部集中保管。
(四三)因证件遗失不能上交的,须及时提交书面说明,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
科级及以上干部、一般教职工凡因私出国(境)需领用相关证件的,由本人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领取证件审批表》(附件6)履行校内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从组织人事部门领取;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管理要求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不得违规私自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公务类活动,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应按照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所属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事由、前往国家(地区)等事项严格把关。如确因特殊原因临时变更出国(境)计划的,需提前向学校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攻读学历学位发生的费用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办法(修订)》(周职〔2024〕56号)执行。其他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凡违反上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县处级以上市管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须按要求将新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和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情况如实报告。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日常管理
(一)若出国(境)时长有变化,需要在原审批的离境期限内,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延期申请表》(附件7)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出国(境)时长。
(二)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按照考勤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攻读学历学位发生的费用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办法(修订)》(周职〔2024〕56号)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我校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隐瞒不报、拒不上交或不按时上交所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其再次出国(境)不予审批,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若私自出国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港澳台籍教师出国(境)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管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参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不符者,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2.关于xx同志赴x国探亲(旅游)的请示
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
4.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5.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申请表
6.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领取证件审批表
7.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境)延期申请表
8.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9.xx同志政审材料